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常用的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依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扣押、冻结、查封等措施,防止被申请人处分财产,从而保证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财物; 据以执行的财产; 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的财产。根据《财产保全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保全请求; 有保全必要的初步证据; 保全不致使被申请人遭受重大损害。其中,“有保全必要的初步证据”是指申请人提供能够证明其诉讼请求可能成立的证据,包括:
合同、债券、股票、提单等债权凭证; 借据、收据、日记账等欠款凭证; 证据保全笔录、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 被申请人财产清单、银行存款证明等证明被申请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
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 保全的标的、种类、数量; 申请保全的理由、依据及其主要证据的情况; 保全方法的建议。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准予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裁定不准予保全的,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
对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申请评估。一般情况下,当被保全财产价值较大、不易确定时,人民法院会要求申请人申请评估。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财产保全评估是指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评估机构对被保全财产进行价值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为人民法院确定保全标的的价值提供依据。
财产保全评估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市场比较法:将被评估财产与市场上类似的财产进行比较,确定被评估财产的价值; 成本法:根据被评估财产的重置成本或历史成本,折旧后确定被评估财产的价值; 收益法:根据被评估财产产生的收益,折现后确定被评估财产的价值。具体采用哪种评估方法,需要根据被评估财产的种类、性质、价值等因素来确定。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规定,对被评估财产进行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估。
财产保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评估目的; 评估依据; 评估方法; 评估结果; 评估人签名、盖章,评估机构名称、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