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是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诉行为。抗诉期间,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可能会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财产的情况。 申请人有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 财产保全的金额不能超过诉请金额。抗诉期间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抗诉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抗诉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当事人和有关单位。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财产保全的种类:
查封、扣押。 冻结存款、汇款和证券。 禁止转移或者处分财产。抗诉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适用哪一种或者哪几种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效力从抗诉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生效。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定履行义务,不得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财产。否则,抗诉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义务。
财产保全的解除有以下情形:
抗诉撤回。 抗诉被驳回。 二审法院对原判决改判,申请人不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 申请人提供担保。抗诉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当事人和有关单位。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对保全措施合法、适当承担责任。如因申请保全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务中,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有财产转移、隐匿或者处分的情况。 申请保全的金额应合理,不能过高。 及时向抗诉法院提出申请,避免错过申请时间。 选择合适的保全措施,防止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综上所述,抗诉期间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申请财产保全时,也应当注意避免滥用保全权,造成他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