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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财产保全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02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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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财产保全规定

为保障诉讼活动有序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对当事人的财产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活动。

第二条 保全措施种类

保全措施的种类包括:(一)冻结;(二)查封、扣押;(三)禁止处分;(四)限制人身自由;(五)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三条 保全条件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或者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等情形的;(二)保全措施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有关,且符合法律规定;(三)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第四条 申请保全

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三)涉案财产的情况;(四)请求采取保全措施的种类;(五)提供担保的措施。

第五条 担保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数额应当与保全的财产价值相当。

第六条 财产冻结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冻结保全措施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通知后,不得将被冻结的财产转移、处分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转移、处分。人民法院解除冻结后,被申请人可以处分被冻结的财产。

第七条 财产查封、扣押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查封、扣押保全措施的,应当制作查封、扣押清单,明确查封、扣押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等。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查封、扣押的财产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并作出裁定。

第八条 禁止处分

人民法院采取禁止处分保全措施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通知后,不得对被禁止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