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需要的证据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申请人擅自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致使日后无法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人民法院依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依法采取的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应当提供担保,除非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且已提供反担保。担保方式根据案件不同,可采取保证、抵押、质押、冻结、扣押等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诉讼过程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等行为,或者有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的可能的; 被申请人为逃避履行法律义务而转让其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款转让其财产的; 被申请人怠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履行能力的; 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不执行裁定的,须向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其中,"有证据证明"是指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的可能。证据可以包括:
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的变动记录; 被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动产等实物的处置记录; 被申请人近期的资金往来记录; 被申请人的债权债务情况; 被申请人的征信记录; 被申请人的企业经营情况; 其他可以证明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或者有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可能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时,应当结合被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履行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财产转移、隐匿、变卖的风险。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的可能,则不予准许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人不得滥用财产保全制度,对于捏造事实、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常见的举证难点
在财产保全案件中,申请人举证难的主要原因在于:
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的行为往往比较隐蔽,申请人难以收集到直接证据; 被申请人可能通过虚假债务、虚假合同等方式掩饰其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 被申请人可能通过其亲属、朋友等第三人转移其财产,申请人难以查找和调查; 被申请人可能在境外转移其财产,申请人难以通过国内司法渠道取得证据。举证策略
对于申请人而言,为了提高财产保全申请的成功率,可以采取以下举证策略:
收集间接证据:虽然直接证据难以取得,但申请人可以收集间接证据,例如被申请人生活水平明显下降、开支明显增加、无正当理由大量处分其财产等,以此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的行为; 收集推定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其解释与事实不符,法院可以推定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的行为;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申请人可以向被申请人的银行、证券公司、不动产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单位调查取证,也可以向被申请人的亲属、朋友等个人调查取证,以取得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的证据; 申请法院到境外取证:如果被申请人在境外转移其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到境外取证,以取得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的证据。结语
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诉讼保全措施,可以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的可能。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时,应当综合判断是否存在财产转移、隐匿、变卖的风险。对于滥用财产保全制度的申请人,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