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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可否申请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6-0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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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可否申请财产保全

前言

在仲裁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措施。然而,由于仲裁与诉讼存在一定差异,仲裁中能否申请财产保全一直颇有争议。本文将深入探究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可行性及相关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此未明确规定,但第20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仲裁庭在裁决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仲裁规则的规定

一些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中明确了财产保全的规定。例如,《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5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在保全前,申请人应当向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理论学说观点

关于仲裁中可否申请财产保全,法律界主要有两种观点:

肯定说:认为仲裁庭具有对仲裁程序进行全面管理的权力,可以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决定保全措施,以保障仲裁的公正执行和申请人的利益。 否定说:认为《仲裁法》未明确规定仲裁庭有权采取保全措施,且仲裁庭的权力局限于解决纠纷,没有司法保全的职能。

司法实践

近几年,随着仲裁实践的不断发展,法院在审理仲裁裁决执行异议、保全执行等案件时,逐步形成了允许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司法实践。

例如,最高法在《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由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依法决定。仲裁庭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可行性分析

综合上述法律依据、仲裁规则、理论学说及司法实践,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仲裁庭有一定的保全权:虽然《仲裁法》并未明确规定,但结合《仲裁法》第20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仲裁庭在特定情形下享有一定程度的保全权。 仲裁庭保全权的启动方式: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庭采取保全措施。在特殊情况下,仲裁庭也可以依职权决定采取保全措施。 仲裁庭保全权的范围:仲裁庭享有对纠纷标的物的保全权,但不包括对纠纷标的物之外财产的保全权。

申请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当事人在申请仲裁财产保全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或隐匿财产等有损申请人利益的情形; 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与请求的仲裁事项相关;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申请流程

当事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流程如下:

向仲裁庭提交书面申请; 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或隐匿财产等有损申请人利益的情形; 提供担保; 仲裁庭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仲裁庭采取保全措施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对仲裁庭采取的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仲裁庭或者法院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的种类

仲裁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 限制交易; 禁止转移资产; 其他有利于保全财产的措施。

注意事项

在申请仲裁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申请:申请人应在获知财产可能遭受损害时及时向仲裁庭申请保全。 提供充分证据:申请人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或隐匿财产等有损申请人利益的情形。 提供担保:申请人需提供充分的担保,否则保全申请将不被受理。 保存好相关证据:申请人应保存好提交申请的证据、仲裁庭采取的保全措施通知书等相关证据,以备日后查证使用。

结语

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是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随着仲裁实践的不断发展,仲裁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本文分析了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可行性、依据、条件、程序及注意事项,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理论和实务方面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