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项司法措施,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以防止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受到损失。
对于第二次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收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以下情形,需要支付第二次财产保全费用:
申请人撤销了第一次财产保全如果申请人撤销了第一次财产保全,且该财产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了实际损害,那么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此时,申请人需要支付第二次财产保全费用。
申请人提供了虚假担保或担保不足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的担保虚假或不足,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受到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此时,申请人需要支付第二次财产保全费用。
被执行人处分了财产,需要再次保全被执行人处分了财产,申请人需要对被执行人处分后的财产进行保全,此时申请人需支付再次保全的费用。
申请第二次财产保全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提供充足的担保当事人应当根据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案件的难易程度等因素,提供充足的担保,以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阐明申请理由当事人应当在申请中详细阐述申请第二次财产保全的理由,说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等行为,以及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与待执行金额之间的关系。
配合法院调查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便法院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做出正确的裁判。
在下列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免除支付第二次财产保全费用:
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8条规定,老年人享有依法获得物质帮助和经济保障的权利。考虑到老年人的特殊情况,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免除申请人提供担保。
被申请人为低保对象或因灾受困人员为保障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对于被申请人为低保对象或因灾受困人员的案件,法律也规定免除申请人提供担保。
符合其他法定情形法律还规定了其他可以免除提供担保的情形,例如,申请保全的财产为不动产、申请人为国家机关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免除担保的情形仅适用于第二次财产保全,对于首次申请财产保全,法律明确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次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收费,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当事人在申请第二次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提供充足的担保、阐明申请理由、积极配合法院调查。符合法律规定免除担保的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免除支付第二次财产保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