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行业知识
解除保全是否必须由申请人同意
发布时间:2024-06-01 13:13
  |  
阅读量:

解除保全是否必须由申请人同意

引言

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在诉讼过程中防止当事人处分争议财产,以保全胜诉当事人的权利。解除保全是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在保全申请人的请求与客观实际不符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时,通过解除保全,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关于解除保全是否必须由申请人同意,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争议。

观点一:解除保全必须由申请人同意

持此观点者认为,保全制度是基于申请人的申请而实施的,申请人是保全请求的提出者,对保全财产享有一定的支配权。因此,解除保全应当尊重申请人的意愿,必须经申请人同意方可进行。

观点二:解除保全不必须由申请人同意

持此观点者认为,保全制度的目的是保全争议财产,避免被执行人处分财产后逃避履行义务。因此,解除保全应当以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申请人的同意并非解除保全的必要条件。

相关司法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人民法院认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依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保全和执行财产的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冻结。

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解除保全是否必须由申请人同意,法院的处理方式存在分歧。

一些法院认为,申请人同意是解除保全的必要条件,如果申请人不同意解除保全,法院一般不会解除保全。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6)民申字第137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申请人同意是解除执行保全措施的必要条件。

另一些法院认为,解除保全不以申请人同意为必要条件,如果法院认为不再需要保全,可以依职权解除保全。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高法民终16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解除保全措施不以申请人的同意为条件,人民法院认为不再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依职权解除。

分析

关于解除保全是否必须由申请人同意,不同观点的产生主要基于对保全制度性质和目的的不同理解。持申请人同意为必要条件的观点强调保全制度的申请人主体地位,认为尊重申请人的意愿是解除保全的前提。

持不以申请人同意为必要条件的观点强调保全制度的救济性质,认为保全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解除保全应当以司法公正为出发点,不应绝对受制于申请人的意愿。

建议

笔者认为,解除保全是否必须由申请人同意是一个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问题。在实践中,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作出妥当的处理:

申请保全的原因和目的。 保全措施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影响。 申请人不同意解除保全的理由是否正当。 是否还有其他有效的方式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解除保全时,应当既要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又要防止保全制度被滥用,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当强化司法监督,避免解除保全出现不当干预诉讼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结语

解除保全是否必须由申请人同意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不同的观点各有其合理的依据和适用场景。在实践中,法院应当综合衡量各方利益,作出符合司法公正的处理决定。通过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加强司法监督,不断完善保全制度,才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