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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可否复议
发布时间:2024-06-01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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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可否复议

**导言**

财产查封作为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保全措施,旨在保障标的物不因一方当事人处置而影响到债权的实现。然而,对于法院查封行为是否可以复议,学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裁判案例等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法院查封可否复议。关于复议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上。《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然而,法院查封行为不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能直接适用《行政复议法》。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院查封可否复议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不当,需要解除的,可以向作出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申请异议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和担保后,经过审查,应当立即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对于人民法院的裁定,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由此可见,对于法院查封行为,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申请异议的方式进行救济,异议被驳回后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三、裁判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多次明确了法院查封可否复议的观点。在(2018)最高法民申9511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查封行为是为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措施,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保全措施,不能作为行政行为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查封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异议,对于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申请一次复议。

四、复议的条件与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查封行为复议的条件与程序如下:

申请主体: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受理机关:对查封行为异议被驳回的法院。 申请期限:异议被驳回之日起10日内。 申请材料:复议申请书、异议申请书复印件、必要的证据材料。 审查程序:受理机关应当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应予驳回。 复议程序:受理机关应当在审查确立后,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复议裁定。

五、复议裁定的效力

法院查封行为复议裁定具有最终的约束力。复议裁定生效后,对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具有约束力,且不能再次复议。复议裁定维持原查封决定的,查封行为继续有效;复议裁定撤销或变更原查封决定的,原查封决定被撤销或变更。

六、实践建议

对于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来说,如果认为法院查封行为不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救济:

申请异议:向作出查封措施的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担保。 申请复议:对于异议被驳回的案件,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复议裁定仍然维持查封决定,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考虑提起行政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复议并不是必然能够解除或变更法院查封行为,复议机关将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进行审查,做出是否维持原决定的裁定。

七、结语

法院查封行为作为一项民事诉讼保全措施,对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来说,如果认为法院查封行为不当,可以通过申请异议的方式进行救济,异议被驳回后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法律赋予复议权利,有利于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