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原告XXX与被告YYY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X向蒲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YYY履行合同义务等。蒲城法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3)蒲民初字第123号。
原告XXX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告YYY名下财产人民币10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23年3月8日裁定对被告YYY名下财产采取冻结保全措施,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冻结财产范围:被告YYY名下所有银行存款、其他金融机构存款、股权、债权、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一切财产权利。
执行措施:
冻结银行存款、其他金融机构存款:责令相关金融机构暂停办理被告YYY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其他金融账户的一切资金划转、支取和支付业务。 冻结股权:责令相关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暂停办理被告YYY名下所有股权的转让、质押等一切处分行为。 冻结债权:责令相关债务人暂停履行对被告YYY的债务,并冻结被告YYY名下所有债权。 冻结动产、不动产:责令被告YYY暂停使用、转让、出租、抵押、赠与等一切处分行为。 冻结其他财产权利:责令相关单位、个人冻结被告YYY名下所有其他财产权利,不得转移、变卖、处置。本冻结保全措施解除条件:
原告撤回诉讼请求的; 被告YYY履行全部诉讼义务的; 人民法院裁定或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 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判决解除冻结的。符合前款解除条件的,蒲城法院将依法解除本财产保全措施。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蒲城法院
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