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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财产保全案件
发布时间:2024-06-01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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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财产保全案件

民事财产保全案件是指民事诉讼中,基于申请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的行为对判决的执行造成损害,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

一、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1.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遭受损害的危险;

2. 申请人依法享有维护此项财产的合法权益;

3. 请求保全的财产是适格的民事权益;

4. 申请人是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

1. 冻结银行存款、汇票、期票;

2. 查封、扣押动产、不动产;

3. 扣留股权、债权;

4. 禁止特定行为。

三、财产保全的程序

1. 申请:

 1) 申请书;

 2) 证据材料;

 3)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 审查:

 1) 形式审查;

 2) 实质审查;

 3) 听证审查;

3. 裁定:

 1) 准许;

 2) 驳回;

 3) 不予受理。

四、财产保全的解除

1. 被保全人提供担保;

2. 人民法院认为保全不再必要;

3. 申请人撤回申请;

4. 裁定解除;

5. 裁判做出后消灭保全效力。

五、财产保全的争议

1. 申请人的申请权:

 1) 债权人的保全申请权;

 2) 非债权人的保全申请权;

2. 保全范围:

 1) 保全对象的范围;

 2) 保全数额的范围;

3. 保全期限:

 1) 法定期限;

 2) 人民法院裁定期限;

 3) 续期和延续。

六、财产保全的效力

1. 保全措施具有强制执行性;

2. 保全措施对被保全人具有约束力;

3. 保全措施对善意第三人具有对抗力;

4. 保全措施不具有排他性;

5. 保全措施的范围与保全的需要相适应。

七、财产保全的责任

1. 人民法院的责任:

 1) 妥善保管;

 2) 保密;

 3) 善意执行;

2. 申请人的责任:

 1) 适当申请;

 2) 提供担保;

 3) 赔偿损失;

3. 被保全人的责任:

 1) 积极配合;

 2) 按期履行义务;

 3) 承担保全损失。

八、财产保全的误区

1. 财产保全是诉讼的必经阶段;

2. 财产保全可以无限期延续;

3. 申请财产保全不承担任何风险;

4. 被保全人只享有消极防御权;

5. 实施财产保全就意味着案件必然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