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调解失败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以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调解失败后申请保全的时间限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司法实践,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在调解笔录制作之前,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保全。 调解笔录制作后,但尚未生效前,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保全,一般为10日。 调解笔录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再向法院申请保全,但已经申请保全的,法院仍应继续执行。调解失败后,当事人申请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行为,或者有其他情势紧急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 请求保全的财产属于被申请保全人所有或依法应当由其支配。调解失败后,当事人申请保全的程序如下: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法院受理后,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 法院决定是否准许保全。对准予保全的,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对不准予保全的,裁定驳回申请。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调解失败后,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全的范围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其中:
财产保全:包括财产价值的保全、特定物的保全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行为保全:包括 禁止行为、强制履行等措施。调解失败后申请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保全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行为,或者有其他情势紧急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 保全措施的范围和程度应适当,不得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也不得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应当在法院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逾期法院将解除保全。 当事人对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异议或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