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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续查封裁定书样本
发布时间:2024-06-01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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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续查封裁定书样本

I.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续查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已查封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况,需要继续查封的; 被查封财产被他人转移、隐匿、变卖或者可能发生这种情况的。

II. 书写格式

法院续查封裁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标题:法院续查封裁定书 文号:由法院按顺序编制 案号:法院受理案件的编号 当事人基本信息: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姓名、性别、住所 申请续查封理由:阐述续查封财产发生的毁损、灭失、转移等情形 续查封财产情况:包括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续查封时间:一般为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 对续查封财产的处理:明确财产的保管人或执行机关 裁定日期: 发布机关:法院名称 落款:

III. 书写要求

法院续查封裁定书应当语言简练、准确、规范,并符合以下要求:

明确的续查封理由:阐述续查封财产发生毁损、灭失、转移等情形,并提供相应证据支持。 详尽的续查封财产情况:注明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信息,便于执行。 明确的续查封时间:一般为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并注明续查封期限届满后的处理方式。 规范的语言风格:使用法言法语,避免口语化或模糊表述。 格式的统一:按照法院规定的格式书写,确保裁定书的规范性。

IV. 样本

(2023)沪02民初5751号

法院续查封裁定书

申请人:张三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

被申请人:李四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号

本院于2023年3月1日受理申请人张三诉被申请人李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沪02民初5751号),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5日申请对被申请人李四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的房屋进行查封,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2023)沪02执134号执行裁定书,准予查封上述房屋。

申请人于2023年5月2日申请本院续查封上述房屋,申请人称,上述房屋已被被申请人李四转移至他人名下,现处于无人居住、破败不堪的状态,有毁损、灭失的危险,且申请人已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该房屋已被转移。

本院审理后认为,申请人申请续查封上述房屋的理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诉讼中查封的财产已发生转移,且有毁损、灭失的可能,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予续查封,故本院作出如下裁定:

准予申请人张三对被申请人李四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的房屋续查封; 续查封期限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 将续查封的房屋交由被申请人李四自行保管,不得擅自转移、隐匿、变卖或损坏; 续查封期限届满后,未发现上述房屋有转移、隐匿、变卖或损坏的情形的,本院将解除续查封措施; 续查封期限届满后,若发现上述房屋有转移、隐匿、变卖或损坏的情形的,本院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