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面临阻碍或危险时,如何有效抵御风险,避免财产转移、变卖或隐匿,是法院在先行保护之下必须回答和解决的问题。实践中,诉讼保全的主要方式为财产保全,而财产保全的类型中,财产抵押是比较常见的种类之一。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条件进行。其中,财产抵押适用于以下情形:
因保管、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诉讼标的是因保管、运输合同纠纷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因消费者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诉讼标的系消费者请求返还价款或者赔偿损失的; 当事人不能提供担保,不及时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 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逃避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 有证据证明有疏通关系、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妨碍执行法院判决行为的; 其他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七款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但保全申请权不得转让或者继承。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前保全申请人不限于原告,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因此,在财产抵押的情形下,申请主体包括:
未诉讼前申请的,系涉案标的物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 在诉讼中申请的,系原告或共同原告; 在执行阶段申请的,系申请执行人。申请财产抵押,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主体为申请执行人或其他申请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人; 有被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被抵押财产与申请执行标的标的相匹配,即同为不动产、动产或其他财产; 申请财产抵押是保障本案诉讼执行的需要,符合法定条件; 有抵押担保人的; 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抵押的条件,并明确具体保全标的。申请财产抵押,需提交以下材料:
<ול> 财产保全申请书; 被保全财产所有权或处分权证明材料,如不动产权证、动产登记证、股权证、债券、存款证明等; 抵押担保人资信材料,如营业执照、财务报表、抵押人收入证明等; 其他证明材料,如诉状副本、生效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及时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审查内容包括:
申请主体的资格条件; 申请的财产范围、数额以及具体财产状况; 申请保全的原因; 申请保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财产抵押担保人的资信状况; 抵押权的设定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其他与财产保全有关的重要事实情节。财产抵押经执行完毕,或者因其他法律规定情形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财产抵押的解除程序如下:
申请解除财产抵押的,应当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抵押申请书; 法院收到解除财产抵押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法院认为符合解除财产抵押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解除财产抵押的裁定,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法院认为不符合解除财产抵押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并送达申请人。解除财产抵押后,原抵押人对被抵押财产享有完全支配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