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行业知识
公告送达期间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6-01 06:07
  |  
阅读量:

公告送达期间财产保全

**引言**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判决或裁定的执行,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对被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以防止财产被隐藏、转移或毁损,确保裁判结果得到有效实现。

一、公告送达期间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公告送达期间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第1款规定,包括以下情形: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其住址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起诉状的; 被告正当拒绝收受法律文书,或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送达的; 被告下落不明,又无适当代表人的; 被告故意逃避送达起诉状的。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告送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生效裁判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有关事实已经查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才能实现生效裁判的; 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二、公告送达期间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

公告送达期间财产保全是通过申请而进行的。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起诉状副本; 证明符合公告送达期间财产保全条件的材料; 担保书。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责令被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义务。若被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公告送达。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天,视为送达。

三、公告送达期间财产保全的种类

公告送达期间财产保全的种类包括:

财产冻结:禁止被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处分、转移或者隐匿被保全的财产; 划拨存款:责令金融机构将被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的存款划拨至指定账户; 查封、扣押动产:将被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的动产查封或扣押,使其不得使用或处分; 查封、扣押不动产:将被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查封或扣押,使其不得转移或抵押; 禁止转让股权:禁止被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 限制出境:禁止被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出境。

人民法院在选择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等因素,选择适当的措施。

四、公告送达期间财产保全的解除

公告送达期间财产保全的解除情形包括:

被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的; 担保人提供担保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公告送达。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15天,视为送达。

五、公告送达期间财产保全的适用注意事项

在公告送达期间实施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适用条件严格审查:人民法院在适用公告送达期间财产保全时,应当严格审查是否符合适用条件,防止滥用; 财产保全应适度:财产保全措施应当适度,不得过度限制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提供充分担保: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充分担保,以保证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及时公告送达: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公告送达,以保障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依法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依法解除,防止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继续受到限制。

结语

公告送达期间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救济措施,其目的是在公告送达期间防止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或毁损财产,确保裁判结果得到有效实现。人民法院在适用公告送达期间财产保全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