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财产保全是诉前或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旨在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财产保全时,请求保全的数额至关重要,既要防止被申请人逃避保全,也要避免保全数额过高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请求保全数额的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冻结财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请求保全的数额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以被申请人的财产价值为基础,不得超过被申请人财产的价值。 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相适应,包括本金、利息、费用等。 有利于实现诉讼目的,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请求保全数额的确定
请求保全数额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诉讼标的:请求保全数额不得超过诉讼标的。 本金: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中已确定的部分,包括借款本金、欠付货款等。 利息: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违约金:因被申请人违反合同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违约赔偿。 费用:因诉讼或其他措施支出的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等。请求保全数额的不合理情形
以下情形属于请求保全数额不合理:
请求保全数额明显超过被申请人财产价值。 请求保全数额与诉讼请求不相适应,明显偏高。 请求保全数额并非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所必需,具有恶意或滥用保全权的目的。被申请人对请求保全数额的异议
被申请人对请求保全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法院在审查异议申请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请求保全数额是否合理。 被申请人的财产价值和收入状况。 被申请人是否具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法院在审查异议申请后,可以裁定变更、维持或解除保全措施。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法院确定保全数额的因素
法院在确定保全数额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的财产价值。 被申请人的收入状况。 被申请人的资信状况。 是否具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危险。 保全措施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利害关系。财产保全中的协商与调解
在财产保全过程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协商确定保全数额。如果协商不成,还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解。法院在调解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纠纷的解决。结语
请求保全的数额在财产保全中具有重要意义,应当以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基础,与诉讼请求相适应,同时兼顾被申请人的利益。法院在确定保全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合理公正的措施,保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