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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主体不包括
发布时间:2024-06-01 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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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财产保全主体不包括 ### 定义 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因合理理由,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临时性措施,旨在防止被申请人处分财产,保障申请人债权实现的司法制度。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是指有权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个人或组织。 ### 不包括的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不包括以下人员或机构: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不能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无法申请财产保全。 ### 二、无诉讼能力人 * 无诉讼能力人,如未依法取得诉讼能力的人,如受到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自行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申请。 ### 三、没有利害关系人 * 没有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的财产没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纠葛的人员,不能申请财产保全。例如,对被申请人没有债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人,无权申请财产保全。 ### 四、已撤回申请人 * 已撤回申请人,即已向法院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的人员,丧失申请资格,不能再次申请财产保全。 ### 五、申请与事实、法律不符 * 申请与事实、法律不符,即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或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事实本身,法院不会予以受理。例如,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或理由申请财产保全的。 ### 六、属于排除保全范围的财产 * 属于排除保全范围的财产,即根据法律规定不得作为财产保全对象的财产,也不能申请财产保全。例如,破产人的财产、扶养费收入、保险金、国家机关专用的场所和设施等。 ### 其他相关规定 除上述规定外,申请财产保全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被申请人有处分财产或转移财产的行为; *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 * 申请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法院将不予受理。 ### 总结 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不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诉讼能力人、没有利害关系人、已撤回申请人、申请与事实、法律不符以及申请范围内的财产。对于不具备资格的主体或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法院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