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又称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前,利害关系人通过法律程序,为防止一方擅自处分其财产,向法院提起申请,法院对申请人的财产请求进行保全措施的诉讼保全行为。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其财产,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须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存在诉讼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被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的危险 申请人是该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材料证明是利害关系人财产保全的方式多种多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常见的财产保全方式包括:
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拍卖被申请人的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或者处分其财产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指定看管人管理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提交申请书: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请求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书,并附证据材料。 法院审查:法院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包括申请条件是否具备,申请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证据材料是否充足等。 作出裁定: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如果准予财产保全,则发出执行通知书。 执行:申请人持执行通知书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案件受理情况:案件受理法院、案号、起诉时间 请求保全的财产:具体指明要保全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 保全理由:证明有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财产危险的事实和证据 保全方式:建议保全的方式 申请人的请求:请求法院准予财产保全 申请人的签名、盖章、日期 证据材料清单申请财产保全的证据材料可以包括:
起诉状 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财产的事实,如证人证言、书面材料、录音录像等 申请人身份证明 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法院对于请求执行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审查。法院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后,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裁定准予财产保全的,应当向被申请人发出财产保全决定书。
被申请人对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