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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执行财产保全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4-06-01 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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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执行财产保全申请书

引言

财产保全,又称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前,利害关系人通过法律程序,为防止一方擅自处分其财产,向法院提起申请,法院对申请人的财产请求进行保全措施的诉讼保全行为。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其财产,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请求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须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存在诉讼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被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的危险 申请人是该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材料证明是利害关系人

财产保全的種類

财产保全的方式多种多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常见的财产保全方式包括:

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拍卖被申请人的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或者处分其财产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指定看管人管理被申请人的财产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提交申请书: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请求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书,并附证据材料。 法院审查:法院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包括申请条件是否具备,申请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证据材料是否充足等。 作出裁定: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如果准予财产保全,则发出执行通知书。 执行:申请人持执行通知书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执行。

申请书的撰写

请求执行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案件受理情况:案件受理法院、案号、起诉时间 请求保全的财产:具体指明要保全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 保全理由:证明有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财产危险的事实和证据 保全方式:建议保全的方式 申请人的请求:请求法院准予财产保全 申请人的签名、盖章、日期 证据材料清单

证据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的证据材料可以包括:

起诉状 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财产的事实,如证人证言、书面材料、录音录像等 申请人身份证明 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审理

法院对于请求执行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审查。法院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后,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裁定准予财产保全的,应当向被申请人发出财产保全决定书。

附则

被申请人对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