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被申请人恶意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使其履行判决所依据的债务成为不可能或困难,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函是一种由银行或者保险公司向受益人出具的保证履行一定义务的书面文件。那么,在法律上,保函能否申请财产保全呢?
一、保函的性质
保函是一种从属性担保,是主债权担保的一种方式。其效力及存在均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保函本身并不独立享有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的产生以其所担保的主债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当主债权消灭时,保函也随之消灭。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保全财产前责令其提供担保。提供担保后,不再保全财产。”
该条规定了申请保全财产的三个条件:
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申请人已向法院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 被申请人未提供担保。三、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中规定:“申请保全财产,担保的方式可以是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财产。保函不作为担保方式。”
该条规定明确了担保的方式仅限于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财产,对保函作为担保方式不予认可。
四、理由分析
法律禁止保函作为担保方式的主要原因在于:
(1)保函的从属性决定了其担保效力的不稳定性。保函的效力依赖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当主债权消灭时,保函也随之消灭。而担保财产则独立于主债权存在,其价值相对稳定,可以为判决的执行提供更可靠的保障。
(2)保函的发行人往往是银行或保险公司等资信较好的主体。如果允许保函作为担保,将增加被告人的诉讼成本,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五、例外情形
虽然保函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但也存在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规定:“担保方式经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的,可以作为担保方式。”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认可保函作为担保方式。但如果在特殊情况下,保函可以为判决的执行提供可靠的保障,当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认可保函作为担保方式。
六、结论
综上所述,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保函一般不能作为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但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认可保函作为担保方式。
需要指出的是,保函虽然不能直接作为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但这并不影响其在诉讼中发挥其他作用。例如,在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败诉后,提供保函以履行和解协议或判决义务可以避免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在具体诉讼中,当事人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合理利用保函,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