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可以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是,以下款项不属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冻结: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被执行人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使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 被执行人取得国家赔偿、救济金、抚恤金,以及被执行人死亡后其家属取得的上述款项; 按照国家规定不得查封、冻结的财产。以上款项不得查封、冻结的规定,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其合法权益。具体来说,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包括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用品,以及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其他物品。被执行人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使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是指被执行人为维持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的财产,如生产设备、经营场地、原材料等。救济金、抚恤金等款项是国家对被执行人或其家属因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给予的补偿或救助,具有保障被执行人或其家属基本生活和康复的性质,应当受到保护。国家规定不得查封、冻结的财产,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不能查封、冻结的具体财产类型或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某些特定款项,虽然法律规定不得查封、冻结,但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款项并非被执行人生活必需或生产经营所需,或者并非属于国家规定不得查封、冻结的财产,也可以对该款项采取查封、冻结措施。例如,被执行人将其应当履行的义务部分财产转化为其他形式的财产,或者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冻结该财产。被执行人将被执行款项藏匿或者转移,或者利用自己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等逃避执行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查封、冻结该款项。
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查封、冻结款项时,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采取以下措施:
根据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查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范围,避免查封、冻结不属于被执行人财产的款项; 查封、冻结款项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及时告知被执行人查封、冻结款项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措施; 严格控制查封、冻结款项的期限,并在解除查封、冻结后及时解除相关措施。总之,法院查封、冻结款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