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政府或开发商以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形式,安置给被征收房屋的原住户的房屋。
动迁房具有以下法律性质:
属于限购范围内的商品房,受到《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拥有所有权,被征收房屋的原住户取得动迁房后,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受限于土地使用权,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动迁房的土地使用权与被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同,但仍受国家土地政策的约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包括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等。法院冻结动迁房的依据主要有:
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有隐藏、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逃避执行行为的。 对债权人合法权益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法院冻结动迁房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起诉状、证据材料等。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保全条件的,裁定冻结动迁房。 法院将冻结裁定书送达动迁房所在的房管部门,由房管部门对动迁房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动迁房的所有人处分该动迁房。 法院冻结动迁房后,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将解除冻结措施。法院冻结动迁房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法院冻结动迁房的范围应当限定在被执行人的名下动迁房,不能冻结其他人的动迁房。 法院冻结动迁房的期限不得超过保全的需要,一般不超过一年。 法院冻结动迁房后,被执行人应当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动迁房被强制执行。 如动迁房被强制执行,债权人只能在变卖动迁房所得款项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例: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发生诉讼,法院判决王某偿还李某借款本息50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但王某一直逃避执行。李某申请法院冻结王某名下的动迁房,法院受理申请后,冻结了王某名下的动迁房。王某不服,向法院提出异议,但法院驳回了王某的异议。最终,王某名下的动迁房被拍卖,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偿还李某的债务。
分析:
本案中,李某申请法院冻结王某名下的动迁房的理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的规定,王某又一直逃避执行,法院冻结其动迁房于法有据。法院驳回王某的异议,是因为王某的理由不成立,其名下的动迁房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法院冻结其动迁房存在明显不当的情形。
法院可以冻结动迁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冻结动迁房的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务人逃避执行行为。法院冻结动迁房的程序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应当把握清楚,以确保冻结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