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诉人隐藏、转移、变卖或毁损其财产,依法采取的临时措施,以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1条,财产保全包括查封、扣押、冻结、限制处分等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被申请人正在转移、隐匿或处分其财产,或有转移、隐匿或处分其财产的可能,致使判决不能执行; 有证据证明申请保全有紧迫性,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有担保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填写《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证据和担保。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将裁定准予保全,并发出财产保全裁定书。
查封是指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采取的封条、锁闭或采取其他限制其使用和处分的措施。查封后,被申请人不得处分其被查封的财产,否则视为违法。
扣押是指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动产或者权利持有或提取,并限制其处分的措施。扣押后,被申请人不得处分其被扣押的财产,否则视为违法。
冻结是指法院对被申请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汇票、股票、基金等财产采取的禁止其划转或者转让的措施。冻结后,被申请人不得转移其被冻结的财产,否则视为违法。
限制处分是指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发布禁止处分令,禁止其处分指定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限制处分后,被申请人不得处分其受限制的财产,否则视为违法。
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存在财产保全条件或有其他不予保全的情形的,将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对申请事实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审查证据,依法做出裁定。如果法院因审查不当,错误做出财产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措施受到损害,而申请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省在诉求财产保全方面具有以下特点:
高度重视诉讼保全,将财产保全作为诉讼的重要保障措施,积极探索和完善相关制度。 建立健全财产保全机制,制定了《江苏省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若干规定》,加强执行力度的同时注重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强化诉前财产保全,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及时有效的财产保全服务,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一:某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某法人代表,并申请对法人代表的房产采取查封措施。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裁定准予查封,并查封了该房产。
案例二:某个人因借款纠纷,向法院起诉某个人,并申请对该人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裁定准予冻结,并冻结了该人的银行账户。
案例三:某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向法院起诉某公司,并申请对该公司的厂房采取扣押措施。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裁定准予扣押,并扣押了该公司的厂房。
财产保全制度在江苏省得到了高度重视和完善,为诉讼顺利进行和判决的切实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合理利用财产保全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