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前,经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以防止被申请人在将来可能转移、处分或者隐匿其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解除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认为保全措施不必要或者不适当,或者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形下,应当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申请人的申请不成立的。 被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的。 裁定保全错误的。 对被申请人的保全导致其生活、生产经营等遭受严重损害的。申请人应当向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应符合以下要求:
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写明申请的事实、理由; 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法院收到解除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予以驳回。
法院在审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申请时,应当根据申请 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查明事实,并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对于证据不足的,可以责令申请人补充提供证据。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可以先行调查收集证据。
法院作出解除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裁定生效后,被申请人应当立即履行。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以下是解除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样本:
申请人:甲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三
被申请人:乙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一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四
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拖欠其货款人民币10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有转移、处分、隐匿其财产的可能,遂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后,于2023年3月5日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告在华夏银行x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00万元。
现甲公司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已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和本院(2023)粤0102民保裁字第x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被告已上交担保金人民币100万元予本院,且本院认为诉前财产保全已达到保全目的。故原告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3)粤0102民保裁字第x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解除对乙公司在华夏银行x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00万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右派发:
申请人:甲公司
被申请人:乙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在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时,申请人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否则法院不会予以准许。 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应当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解除保全措施的必要性或合理性。 法院在审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申请时,不仅要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还要对被申请人的意见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以确保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不会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解除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后,申请人不得擅自转移、处分或者隐匿被申请人的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解除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解除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法定情形、申请程序、审理程序和注意事项,以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