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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先提出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31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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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先提出财产保全,技高一筹

引言

财产保全是诉讼过程中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措施,旨在防止当事人擅自处分财产,影响胜诉判决的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及时、有效地申请财产保全往往能为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胜诉判决的执行提供有力保障。那么,在多名当事人均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下,谁先提出申请谁就能获得优先权吗?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财产保全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这一规定明确了财产保全的担保原则,即申请人一般情况下需要向法院提供担保,而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则可以解除财产保全。但该条并未直接规定谁先提出申请谁就能获得优先权。

司法实践中的优先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遵循以下原则对多名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优先对被申请人财产价值高于申请保全金额的申请进行保全:即申请人担保的金额低于被申请人财产价值,可以优先获得保全。例如,A申请对B价值1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提供50万元担保,B提供20万元担保,则法院会优先对A的申请进行保全。 优先对对被申请人影响较小的申请进行保全:如果相同的保全财产价值低于被申请人财产总价值,则法院会优先对对被申请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的申请进行保全。例如,C申请对D的价值30万元的房屋进行保全,D提供担保,但D的房屋是其唯一的住所,则法院可能会优先对C对D价值10万元的汽车进行保全。 优先对保全目的明确、遭受损失可能较大的申请进行保全:如果其他条件相同,法院会优先对保全目的明确,遭受损失可能较大的申请进行保全。例如,E申请对F价值50万元的存款进行保全,理由是F欠E50万元货款已到期未还,F提供担保,而G申请对F价值50万元的机械设备进行保全,理由是F侵害了G的专利权,则法院会优先对E的申请进行保全,因为E的保全目的是收回已到期的债务,而G的保全目的是制止侵权行为,两者相比,E的保全目的更为明确,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也更大。 先申请先受理:如果其他条件均相同,法院会优先对先申请的保全申请进行受理和审查。例如,H和I同时对同一笔50万元的债权申请财产保全,但H的申请早于I,则法院会优先受理H的申请,并对其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其他条件,则会对H的申请进行保全,而I的申请则可能被驳回。

例外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优先规则并非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优先顺序进行调整。例如:

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担保的。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者其他妨碍执行行为的。

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保字第1513号民事裁定书中,四川省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刘正平、彭建、王文军合同纠纷一案,多名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刘正平进行财产保全,法院最终按照财产变现的难易程度、财产价值与申请保全金额的相对大小进行排序,依次对相关银行账户存款、投资理财、动产(车辆)采取了冻结、扣押财产的保全措施。

结语

谁先提出财产保全,并非决定财产保全优先权的唯一因素。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会综合考虑申请人的担保情况、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的影响、保全目的的明确性、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以此确定保全的优先顺序。当事人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并及时准备相关证据材料,以提高申请的成功率,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