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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财产保全如何复议
发布时间:2024-05-31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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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财产保全如何复议

一、财产保全的含义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前,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变卖涉讼财产,依法采取冻结、扣押、查封等措施,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诉讼保全制度。

二、被申请财产保全的复议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保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

1、复议主体

被申请财产保全的人具有复议权。被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复议期限

被申请人应当自财产保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逾期不提出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再提出。

3、复议机关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的复议机关为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

4、复议程序

(1)提出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应当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2)审查: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复议条件。如不符合复议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驳回复议申请。

(3)复议裁定:法院对审查合格的复议申请,应当在5日内作出复议裁定,并送达当事人。

三、被申请财产保全复议的审查重点

人民法院在复议被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申请保全的依据是否充分 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是否需要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是否适当 li>申请保全人是否有滥用保全程序的情形

四、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的处理有以下几种方式:

维持原裁定 撤销原裁定 变更原裁定 驳回复议申请 不予受理

五、撤销或变更财产保全裁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在复议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撤销或变更财产保全裁定。撤销或变更保全裁定的情形包括:

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保全措施不适当 申请保全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当 情况发生变化,保全的必要性不复存在 有其他情形需要撤销或者变更保全裁定的

六、复议后不服复议裁定的救济途径

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的复议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救济: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对驳回复议申请的裁定,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

七、注意事项

被申请财产保全的复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途径,当事人在进行复议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收集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保全措施不当或者没有必要 及时提出复议申请,以免错过复议期限 在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 如对复议裁定不服,及时采取救济措施

通过复议被申请财产保全,可以有效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不当的保全措施而受到不必要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