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前,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变卖涉讼财产,依法采取冻结、扣押、查封等措施,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诉讼保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保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
被申请财产保全的人具有复议权。被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应当自财产保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逾期不提出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再提出。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的复议机关为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
(1)提出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应当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2)审查: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复议条件。如不符合复议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驳回复议申请。
(3)复议裁定:法院对审查合格的复议申请,应当在5日内作出复议裁定,并送达当事人。
人民法院在复议被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申请保全的依据是否充分 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是否需要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是否适当 li>申请保全人是否有滥用保全程序的情形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的处理有以下几种方式:
维持原裁定 撤销原裁定 变更原裁定 驳回复议申请 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在复议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撤销或变更财产保全裁定。撤销或变更保全裁定的情形包括:
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保全措施不适当 申请保全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当 情况发生变化,保全的必要性不复存在 有其他情形需要撤销或者变更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的复议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救济: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对驳回复议申请的裁定,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被申请财产保全的复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途径,当事人在进行复议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收集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保全措施不当或者没有必要 及时提出复议申请,以免错过复议期限 在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 如对复议裁定不服,及时采取救济措施通过复议被申请财产保全,可以有效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不当的保全措施而受到不必要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