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是财产保全管辖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民诉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因诉讼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保全财产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保全。对于诉前财产保全,除了当事人申请外,检察院、仲裁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也有权提出申请。对同一诉讼标的物,多个人民法院保全的,按照裁定时间的先后,由最先裁定保全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管辖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其中,《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因诉讼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保全财产,申请保全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符合保全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裁定是否保全。
除了《民诉法》和《民诉法解释》外,还有其他法律法规对财产保全管辖作出了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财产保全管辖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管辖权专属原则:对于同一诉讼标的物,只能由一个人民法院行使保全管辖权。 最先原则:对于同一诉讼标的物,多个人民法院保全的,按照裁定时间的先后,由最先裁定保全的人民法院管辖。 优先原则:对于诉讼标的物同时属于不同的诉讼程序的,原则上由最先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保全管辖权。根据以上法律依据,财产保全管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对于自然人被告,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行使保全管辖权;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由其主要营业地人民法院行使保全管辖权。 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对于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也可以行使保全管辖权。 行为地法院管辖:对于侵权行为地、合同履行地等诉讼行为地法院,也可以行使保全管辖权。 合同约定法院管辖:对于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或者诉讼管辖条款,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行使保全管辖权。 指定管辖法院:对于需要指定管辖的诉讼案件,指定管辖法院也可以行使保全管辖权。对于财产保全管辖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管辖异议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管辖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于管辖异议法院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人民法院经复议,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将案件发回原法院或者指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财产保全管辖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程序性规定,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应当了解和熟练运用财产保全管辖的法律规定,以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