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被告)在诉讼期间或判决执行前,转移、变卖、或者隐匿其财产,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以保障申请人(原告)的合法权益。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的行为; 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会使申请人的权利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的种类包括:
冻结、划拨被申请人存款的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动产和不动产的 禁止被申请人从事特定行为的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其他必要的措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据。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 请求保全的财产情况; 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事实和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向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如果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同时都在同一法院管辖内,则可以向任意一家法院提出申请。
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合同、协议、欠条、发票等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行为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缴纳保全费。保全费的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额、案件的难易程度和申请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决定。
法院在收到财产保全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以下原则做出裁定:
事实有依据; 申请及时,且保全措施轻微适当; 申请人不滥用保全权; 保全措施不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的,应当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如果法院裁定不准予财产保全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在自行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一定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不能滥用保全权; 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正确选择管辖法院; 向法院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完整、真实有效;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以避免财产被转移、变卖或者隐匿; 缴纳保全费,以避免法院驳回申请; 注意保存好法院的裁定书和其他相关文件; 如果财产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了损害,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赔偿损失。 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且实用的法律手段,可以帮助申请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必要时,可以通过上述步骤自行申请财产保全。不过,由于财产保全涉及到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技巧,建议在申请前咨询专业律师,以提高申请的成功率并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