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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财产保全结案
发布时间:2024-05-31 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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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财产保全结案

一、民间借贷财产保全概述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不通过金融机构,以物品或者货币的形式借贷的行为。民间借贷财产保全是指在民间借贷纠纷发生后,人民法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债权的实现,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依法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

二、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及时保全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1)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毁损、转移、隐匿或者处分其财产; (2)当事人转移其财产,逃避支付债务; (3)当事人逃避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三、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或质押。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决定是否保全。

保全措施的类型有: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 扣押、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四、财产保全的执行

人民法院决定保全后,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笔录,记明保全情况、执行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执行结果。

五、财产保全的异议

被申请人认为裁定错误,可以自收到裁定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10日内做出裁定,并送达当事人。

六、财产保全的解除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解除财产保全:

(1)申请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但隐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 (2)保全的标的是被申请人隐匿的财产,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后已控制的;(3)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继续保全的的其他情形。

七、财产保全的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不提供担保或者保全范围超过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但申请财产保全是基于缺乏执行能力、恶意逃避债务等理由的,不适用本款规定。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提供担保,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被保全的债务的,担保物应优先用于清偿保全的债务。

八、应注意的问题

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证据充分。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但隐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情形; 保全范围适度。保全范围应以保全所主张的债权数额和诉讼成本为限,不得超过请求保全的范围; 及时申请。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得晚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日起90日,超过90日的,人民法院不予保全。

九、财产保全的结案

案件执行完毕,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结案前,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死亡,或者被申请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本案程序,解除财产保全。

在财产保全结案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或调解协议的,原申请人需要再次提供担保后,方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财产保全措施。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救济措施。通过了解民间借贷财产保全的程序、条件和注意事项,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间借贷关系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