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能会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采取其他限制措施。如果保全措施不当或者执行完毕,需要申请解除保全措施。那么,解除保全申请书需要交几份呢?不同法院对此有不同的要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诉讼标的及其孳息或者与本诉有关的财产,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担保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补交担保。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补交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审判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三份,并附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强化诉讼保全若干意见》,申请解除诉讼保全的,应当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两份,并附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保全的若干规定》,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三份,并附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担保材料一份。
解除保全申请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 案号; 保全措施的内容; 申请解除保全的理由; 附上相关证据材料。1. 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的时间: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解除保全条件具备后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 2.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书内容,如有虚假,法院可以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 3. 法院在审查解除保全申请书后,认为符合解除条件的,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4.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解除保全申请书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解除保全申请书需要交几份,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要求。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时,应当注意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及时提交材料。法院会在审查材料后对是否解除保全措施做出决定。如果对解除保全申请有异议,可以及时向法院提出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