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措施通常在诉讼过程中由人民法院裁定实施,旨在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解除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 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证据不足,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 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解除的程序一般分为两类:
1. **申请解除:**被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2. **依职权解除:**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认为保全措施已无必要或者不再符合条件,可以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时,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书面送达、电话通知等。
执行员在执行财产保全解除裁定的过程中,有义务向被执行人送达解除保全的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保全解除的事实、范围和解除日期。
法院和执行员的解除通知在送达被执行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此,相关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被执行人对被保全的财产重新享有处分权。
若法院或执行员未及时通知被执行人财产保全解除,则有可能导致以下后果:
被执行人不知情,继续受到财产保全措施的限制 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执行人员构成执行违法,承担相应责任财产保全解除后,保全的费用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若申请执行人恶意申请保全,法院可以责令申请执行人承担保全费用。
申请执行人不同意解除财产保全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异议有理的,可以不予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解除后,如果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风险,可以再次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