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前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毁损、隐藏或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将来可能难以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或仲裁裁决。
在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所有权人或者占有、使用人的权益受到影响。如果财产保全的必要性消失,可以使用财产保全担保财产解除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担保财产解除申请须符合以下条件:
财产保全已无必要。 申请人提供担保。 对原有财产保全造成的影响较小。财产保全担保财产解除申请的程序如下:
申请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解除申请书 财产保全证据材料 担保函或担保书申请人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财产保全担保财产解除申请作出裁定。
财产保全担保财产解除申请中,担保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担保人出具书面担保书,保证在申请人未能履行相关义务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申请人以拥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为担保,设定抵押权。
申请人将其拥有的动产交付担保人占有,设定质押权。
申请人投保保证险,以其保险金作为担保。
在提交财产保全担保财产解除申请时,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担保人应具有良好的资信状况和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身份真实、信用良好。
担保金额应与被保全的财产价值相当,以确保财产保全担保财产解除后,申请人有能力履行相关义务。
担保期限应与财产保全解除后的诉讼进程相一致,至少持续至案件执行完毕。
担保手续应完备,担保文件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
张某因与李某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李某名下的房屋进行财产保全。经法院审查,准许张某的财产保全申请。
在财产保全期间,张某与李某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李某同意给付张某相应款项。张某认为财产保全已无必要,遂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担保财产解除申请,并提供了其朋友王某的保证书。
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资信状况良好,且保证书内容完备,遂裁定解除对李某房屋的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担保财产解除申请是一种法律途径,可以在财产保全必要性消失时,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解除财产保全,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提交财产保全担保财产解除申请时,申请人应注意担保形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和担保手续,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