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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解除保全的复议
发布时间:2024-05-31 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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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解除保全的复议

引言

保全措施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对预防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因事实或法律适用存在瑕疵而产生不当的情形。为保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对保全措施申请复议的权利。

解除保全复议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以下保全措施申请复议:

侦查机关的拘留、逮捕; 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 人民法院的批准逮捕、决定拘留、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罚款、拘留、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强制措施。

复议机关及复议程序

对上述保全措施的复议,均应向作出保全决定的机关提出。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复议申请后,复议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应当责令作出保全决定的机关解除保全措施;认为保全措施适当的,应当维持原决定。

复议申请的期限

对于侦查机关的拘留、逮捕,当事人应当在被拘留、逮捕后24小时内申请复议;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当事人应当在被批准逮捕后72小时内申请复议;对于人民法院的批准逮捕、决定拘留、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后5日内申请复议;对于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罚款、拘留、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后30日内申请复议。

复议的审查标准

复议机关在审查复议申请时,应当审查保全措施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被保全人有逃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危险; 有证据证明被保全人的行为会给社会带来重大危害; 保全措施与其所要保障的利益相适应,并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保全措施的实施不会对被保全人的身体健康、正常生活造成过度的损害。

复议决定及后续救济

复议机关作出维持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的决定后,当事人对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经审查,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复议的监督

上级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对下级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采取的保全措施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合规、合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对保全措施的复议申请,依法公正审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解除保全的复议制度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程序权利,防止保全措施的滥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规范保全措施的实施,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