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的钱冻结是指法院为了保障诉讼中的债权人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名下特定账户或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以禁止其转移或处置该财产。
当事人对法院冻结裁定有异议或执行异议的,可以按照以下程序提出:
按照法院冻结裁定的期限,向作出冻结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或执行异议。 异议或执行异议书应说明异议或执行异议的理由和事实、根据,并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收到异议或执行异议书后,将在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26号)对法院查封冻结资金相关问题作出了以下规定:
执行异议不影响财产保全的执行,已冻结的财产继续冻结,查封的财产继续查封。 人民法院在倾听申请执行人意见后,对没有提出执行异议部分可继续执行。 对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异议审查,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根据本规定从严审查。当事人冻结资金后,应注意以下事项:
积极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并及时申请解除冻结。 不要擅自转移或处置冻结资金,否则可能涉嫌妨害执行。 如有异议或执行异议,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 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代为处理相关法律事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院查封冻结资金是为了保障诉讼中的债权人利益,维护司法权威。当事人应积极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避免财产被查封冻结。如果冻结资金后,应及时采取措施解除冻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