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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两年内没有主张权利
发布时间:2024-05-30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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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两年内没有主张权利

引言

在担保合同中,反担保条款是指担保人在向债权人支付债务后,享有向担保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反担保权的行使是有时效性限制的,一般为两年。如果反担保人在两年内没有主张权利,则丧失向担保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反担保两年时效的规定

反担保两年时效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中,该条款规定:“反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六个月内,未向担保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时效期間的計算

反担保两年时效的计算从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算。承担担保责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主债务人违约后,反担保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二是反担保人向主债务人追偿债务未果,经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担保责任的。

时效中断和中止

在反担保两年时效期间内,以下情形会中断时效:

反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反担保人向担保债务人提出书面要求的; 反担保人就担保债务与担保债务人进行协商的。

在时效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同时,在以下情形时效会中止:

担保债务人逃避法律责任,无法向其主张权利的;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事由使反担保人无法主张权利的。

在时效中止期间,时效不计算。时效中止原因消失后,时效继续计算。

主张权利的方式

反担保人在两年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担保债务人送达主张权利的书面通知; 与担保债务人协商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口头主张权利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主张权利,不能中断或中止时效。

逾期主张权利的后果

如果反担保人在两年时效内未向担保债务人主张权利,则丧失向担保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人民法院不会支持反担保人在时效期间之后提起诉讼或者提出主张权利的要求。

其他相关规定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外,还有以下法律规定与反担保时效相关: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反担保人向担保债务人追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反担保人未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案例1:

刘某为李某向张某借款2万元提供担保。李某到期后未偿还借款,张某向刘某追偿。刘某在收到张某的追偿通知后超过6个月向李某追偿,在超过两年时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未予支持。

案例2:

王某为钱某向孙某借款10万元提供担保。钱某到期后未偿还借款,孙某向王某追偿。王某与钱某协商还款事宜,时效中断。协商未果后,王某在协商期间结束后6个月内向钱某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结论

反担保权行使有两年时效限制。反担保人在两年内未主张权利的,丧失向担保债务人追偿的权利。逾期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反担保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时效期间,及时主张权利,以避免权利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