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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前财产保全担保书
发布时间:2024-05-30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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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前财产保全担保书

引言

诉讼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正式开始之前,为防止被告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而采取的冻结或查封被告财产的一种措施。诉讼前财产保全担保书是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以保证在诉讼中如果其财产保全申请被驳回或被撤销,或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则申请人愿意承担人民法院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担保书的内容

诉讼前财产保全担保书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事实根据; 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方式; 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担保的内容:担保人承担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措施而遭受损失的全部责任; 担保方式:担保人可以提供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函担保或其他人民法院承认的担保方式; 担保的期限:一般为诉讼结束时或者另有约定; 申请人、担保人签名盖章;

担保方式

常见的诉讼前财产保全担保方式有以下几种:

抵押担保:以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权利作抵押,如果申请人因承担赔偿责任而导致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担保人可以从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 质押担保:以动产或者其他权利作质押,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质权人可以变卖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保函担保:由担保人开具担保函,如果申请人因承担赔偿责任而导致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被申请人可以凭担保函向担保人索赔; 其他人民法院承认的担保方式:如保证人担保、第三方担保等。

诉讼前财产保全担保书的效力

诉讼前财产保全担保书经申请人、担保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担保书生效后,担保人对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被驳回或被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应当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并向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应当履行保证债务,向被申请人支付赔偿款; 如果被申请人因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并向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应当履行保证债务,向被申请人支付赔偿款;

解除财产保全担保

在以下情况下,解除财产保全担保: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撤销财产保全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销的;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裁定驳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诉讼结束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的; 其他解除原因。

解除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担保。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人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解除担保。

结语

诉讼前财产保全担保书是诉讼前财产保全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合理使用诉讼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可以防止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司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