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是一种常见的司法救济措施,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保全措施也会对被申请人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对财产保全异议的审查,对于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财产保全异议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8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异议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异议人在诉讼中享有保全标的物实质权利,如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 异议人未参与导致财产保全的诉讼活动。 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财产保全异议的审理程序
异议人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后,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审查异议人的主体资格:法院首先审查异议人是否具备异议的条件,包括是否享有保全标的物实权、是否未参与保全裁定的诉讼等。 审查异议提出是否及时:异议人应当在保全裁定送达后20日内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抛弃异议权。 查清事实情况:法院调查核实异议人主张的权利与保全措施涉及的财产的关系,确定异议成立与否。 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法院听取异议人和申请保全人对异议的意见和证据,并依法询问证人、调查关联案件等。 作出异议裁定: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对于异议是否成立作出裁定。裁定结果包括异议成立、异议不成立两类。江苏法院对财产保全异议裁定的审查重点
江苏法院在审理财产保全异议案件时,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审查:
异议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核实异议人是否有权提出异议,包括是否享有保全标的物的权利,是否未参与保全裁定的诉讼。 异议提出时效的审查:是否存在异议人因故不能在保全裁定送达后20日内提出异议的情况。 异议成立的审查:对于异议内容,重点审查是否涉及异议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保全措施是否影响了异议人的权利,以及保全措施是否适当。 保全必要性的审查:在必要时,法院还会审查保全申请人是否具有保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及保全措施是否会对社会稳定或正常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响。 供担保的审查:法院还会审查保全申请人是否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以及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财产保全异议裁定的效力
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异议裁定具有以下效力:
对于异议人、异议人和申请保全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裁定内容。 异议成立的,应撤销全部或部分保全措施。异议不成立的,保全措施继续有效。 异议裁定可以上诉。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异议人或保全申请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结语
财产保全异议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江苏法院高度重视对财产保全异议的审查,坚持依法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