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是重要的诉讼措施之一。通过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然而,在实践中,存在一些情况,仲裁庭在裁决财产保全申请时,仅对申请人的诉请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这种现象导致了一些不公正的裁决,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涉仲裁财产保全的实质审查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涉仲裁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涉仲裁财产保全实质审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涉仲裁案件时,对仲裁庭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决进行实质审查。这意味着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不仅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还要审查申请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充分。
《规定》对涉仲裁财产保全实质审查的具体内容作出了以下规定:
核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仲裁请求和仲裁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财产保全资格,仲裁请求是否明确具体,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审查申请理由和证据:人民法院要审查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充分。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等危害申请人权益的行为,或者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可能。
审查是否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人民法院要审查申请人的请求是否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申请人有胜诉的可能;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等行为或者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可能;不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审查仲裁庭财产保全裁决是否明显错误:人民法院要对仲裁庭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决进行实质审查,判断裁决是否明显错误。如果仲裁庭的财产保全裁决存在明显错误,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或变更裁决。
人民法院进行涉仲裁财产保全实质审查的程序如下:
收到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材料不齐全、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涉仲裁财产保全实质审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公正裁决的出现。人民法院在审理涉仲裁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实质审查,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证据,对仲裁庭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决进行全面的审查,确保涉仲裁财产保全措施的公正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