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具体案号)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
**承办法官:**(法官姓名)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以下被申请人名下财产: (具体财产清单,包括名称、数量、型号、所在地等)二、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转移、隐匿、毁损上述财产。
三、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具体金额)。
本裁定交司法警察(执行人员)负责执行。
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代理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司法警察(执行人员)执行本案财产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代理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申请人提供书面财产申报清单,申报其全部财产状况。
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代理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拒绝、妨碍司法警察(执行人员)执行本案财产保全措施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申请人违反本裁定处分、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的,本院将对其上述行为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本裁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异议状。
**地址:**(具体地址)
**联系电话:**(具体电话号码)
****
**二〇**年 ** 月 ** 日
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本公告以及相关的诉讼文书,除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外,同时在(具体媒体或网站)上公告。
三、本公告如有与本院裁判文书不一致之处,裁判文书内容优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