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涉及劳动关系的争议纠纷,劳动者权益往往面临较大的风险。劳动仲裁的保全制度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通过转移、隐匿、销毁财产等方式逃避履行仲裁裁决义务,从而保障劳动仲裁结果的有效执行。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65条,劳动仲裁当事人申请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争议; * 存在当事人转移、隐匿、销毁等行为,导致仲裁裁决难以执行的客观事实或证据; * 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且保全措施与被保全的权益相适应。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保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同意保全的,受理并采取保全措施;不同意保全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仲裁中可申请保全的财产范围包括:
* 被申请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 涉案劳动关系有关的财产; * 足以给被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财产。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 查封、扣押、冻结; * 禁止当事人处分财产; * 指定财产管理人。对保全措施的解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申请保全的当事人申请撤回申请; * 仲裁结果生效,且被申请人已履行全部义务; * 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滥用保全权利,致使被申请人遭受严重损失的。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应当预交保全费。保全费由仲裁委员会按照规定收取。被申请人在仲裁结果生效后,已履行全部义务的,可以申请保全申请人退还保全费。
与诉讼中的保全相比,劳动仲裁中的保全具有以下特点:
* 适用范围更广,不仅仅限于财产冻结; * 保全程序更快捷,一般在5日内作出决定; * 保全费用更低廉。张某与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承诺在某日期支付张某工资,但逾期未付。张某申请仲裁委员会保全公司名下的房产。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公司存在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嫌疑,遂裁定查封公司名下的房产。
劳动仲裁过程中的保全制度是保障劳动争议顺利解决和仲裁裁决有效执行的重要措施。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合理利用保全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严格审查保全申请,确保保全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