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财产保全是司法实践中一项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 bertujuan为了确保将来判决的执行。然而,在财产被保全后,当事人对保全措施可能有异议,此时需要通过异议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异议的意义
财产被保全后,当事人有权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异议的原因可能包括:
保全金额过高,超出了被保全财产的价值 被保全财产属于被保全人的生活必需品或生产资料 保全方式不当,对被保全人的生产经营或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异议程序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应当在保全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向保全裁定所在地法院提出。**注意:**此时间为强制性规定,超过期限将丧失异议权。**
异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保全裁定的文号、生效日期 提出异议的理由和事实根据 请求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法院审查
对异议,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包括:
异议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异议理由是否成立,保全措施是否有不当之处 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是否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裁定
审查后,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维持原保全措施不变的 撤销保全措施的 变更保全措施的裁定书应当载明裁定的理由和结果。
执行
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定执行。如果当事人不服裁定,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特别注意
异议期间,保全措施仍然有效,当事人应当配合保全措施的执行 在异议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据,以支持自己的异议理由。 如果财产保全措施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也可以提出异议。案例分析
案情:甲公司向乙公司起诉追讨货款,法院保全了乙公司名下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产。乙公司认为该房产是其经营所需的厂房,保全措施影响了其生产经营,遂向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查认为,乙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该房产用于乙公司的生产经营,保全措施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同时,撤销保全措施不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
裁定结果:法院裁定变更保全措施,将房屋改保全为乙公司价值50万元的存款。
总结
财产被保全后,当事人对保全措施有异议,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异议程序是当事人依法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应当充分利用异议程序保护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