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行业知识
解除财产保全 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4-05-30 13:25
  |  
阅读量:

解除财产保全 民事裁定书

**案号:**(案号)

**原告:**(原告姓名)

**被告:**(被告姓名)

本院于(年月日)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金额)元、利息及诉讼费用的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金额)元,借期为(期限)。合同约定,借款到期后,被告应一次性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返还借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主张的借款合同系伪造,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及其他证据,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及相关证据真实、合法,被告对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及效力未举证证明其主张,故对被告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还辩称,其已将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故请求本院酌情减轻其返还借款本金的数额。本院经审查,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将借款全部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且被告未对借款的具体用途进行说明,故对被告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被告姓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原告姓名)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金额)元及利息;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主审法官:**(法官姓名)

**审判员:**(审判员姓名)

**书记员:**(书记员姓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