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财产保全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财产,妨碍诉讼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有证据证明有可能会转移、隐匿、变卖财产,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可能,致使判决不能执行的;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实人已经转移、隐匿、变卖财产,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财产保全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冻结存款、划拨资金; 查封、扣押、冻结动产、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处分特定财产; 限制被申请人高消费以及非生活和生产经营必需的活动; 其他方法。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具有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 有证据证明有适用财产保全的情形; 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或者范围明确; 有适当的担保。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申请财产保全的种类、范围、数额; 提供证据; 担保措施。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包括:
提供保证人; 提供抵押权; 提供质押权; 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10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驳回异议的,财产保全措施继续有效;裁定采纳异议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错误的; 执行完毕或者诉讼终结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认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通知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10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驳回异议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继续有效;裁定采纳异议的,恢复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交虚假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措施,使他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