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反担保人免责的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反担保是担保人为了让债权人优先受偿而提供的担保措施,而反担保人是指为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民法典第630条对反担保人的免责事由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被反担保人提供了新的救济途径,也对反担保实务产生了重要影响。
民法典第630条规定了以下反担保人免责的事由:
主债务因债权人原因消灭的。例如,债权人与主债务人达成债务免除协议,导致主债务消灭的。 反担保物灭失、毁损不是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的。例如,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故意造成的反担保物灭失、毁损。 主债权未在反担保期限内行使的。反担保人提供担保时通常会约定反担保期限,如果债权人在该期限内没有行使主债权的,反担保人可以免责。 反担保人已经实现反担保物价值的,但仍不足于清偿主债务的。例如,反担保物为房产,反担保人已将房产变卖,但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主债务的。反担保人主张免责必须满足以下裁判要件:
主债务因债权人原因消灭的。债权人主张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证明主债务不是因债权人原因消灭的。 反担保物灭失、毁损不是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的。反担保人主张反担保物灭失、毁损不是因自己过错造成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债权人在反担保期限内未行使主债权的。反担保人主张债权人在反担保期限内未行使主债权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反担保人已经实现反担保物价值的,但仍不足于清偿主债务的。反担保人主张已经实现反担保物价值,但仍不足于清偿主债务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反担保人免责后,其提供的反担保物归还反担保人所有。债权人因主债权不能得到清偿而向担保人追偿的,担保人按担保合同的规定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630条关于反担保人免责的规定对担保实务产生了重大影响:
反担保提供更加谨慎。反担保人免责事由的扩大,意味着反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存在更大风险。反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时会更加谨慎,对主债务人和主债权人的资信状况进行更严格的考察。 反担保期限约定更加重要。反担保期限是反担保人免责的重要事由之一。担保人在与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反担保期限,以防止债权人在反担保期限届满后仍主张反担保权。 债权人转嫁反担保风险。债权人为防范反担保人免责,可能会将反担保风险转嫁给主债务人或担保人。例如,约定在主债务因债权人原因消灭时,由主债务人或担保人向反担保人支付补偿金。民法典第630条对反担保人免责事由的规定是担保法领域的重大变革,为反担保人提供了新的保护。反担保人主张免责时,需满足民法典第630条规定的裁判要件。反担保人免责的规定对担保实务产生了重要影响,促进了担保合同的公正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