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异地诉讼离婚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诉讼案件,为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临时性控制,以保障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
一方当事人在夫妻共同户籍所在地以外提起离婚诉讼,因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存在被转移、变卖、毁损的风险,需要申请异地财产保全,即向夫妻共同户籍所在地以外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异地诉讼离婚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2. 有证据证明夫妻共同财产面临转移、变卖、毁损的危险;
3. 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异地诉讼离婚财产保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提交申请书:当事人向诉讼地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相应证据材料。
2. 审查受理: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书和证据材料,符合条件的将予以受理,并出具《财产保全裁定书》。
3. 执行保全: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保全,并向被保全财产的相对方发出协助保全通知。
4.解除保全:判决生效后,或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异地诉讼离婚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 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等;
2. 结婚证;
3. 财产清单:详细列明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等信息;
4. 证据证明财产面临转移、变卖、毁损的危险:如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威胁、转账记录、评估报告等。
1. 及时申请:为最大限度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应在发现或得知财产面临转移、变卖、毁损危险时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 提供充分证据:当事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财产面临转移、变卖、毁损的危险,否则人民法院可能不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
3. 符合管辖原则: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否则申请可能被驳回。
4. 承担责任: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负有提供证据证明财产保全请求正当的责任,如无正当理由申请财产保全或提供虚假证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缴纳罚款等。
**案例:**
张某和李某在北京结婚,后定居重庆。婚后夫妻共同购置了一套位于北京的房屋和一辆汽车,并在一间公司共同出资持股。因感情不和,张某向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院冻结夫妻共同持有的公司股权和查封北京的房屋和汽车。
**分析:**
本案中,张某申请异地诉讼离婚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确认双方在北京有共同财产且存在被转移、变卖的危险,故裁定冻结公司股权,查封房屋和汽车。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产和汽车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张某所有,汽车归李某所有。
异地诉讼离婚财产保全对于保护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应在发现财产面临转移、变卖、毁损危险时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请求正当,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