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通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财产被损坏、灭失、侵害或非法转移,维护财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英德市,财产保全工作十分重要,它不仅保障了财产安全,维护了社会稳定,还促进了经济发展。本文将重点介绍英德财产保全的相关内容,包括财产保全的意义、类型、程序和措施等,旨在为广大读者提供实用的法律指导。
英德财产保全可分为诉讼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其中,诉讼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提起前,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讼中财产保全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前财产保全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的; 债务人已经具备履行到期债务能力,但有转移、隐匿、毁损或变卖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的; (1) 申请条件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具有明确的财产权利诉求;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具备履行到期债务能力,但有转移、隐匿、毁损或变卖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的; 申请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具有正当理由尚未提起诉讼。 (2) 申请程序申请诉讼前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且需要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起诉状、证据材料、担保书等。
(3) 人民法院的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准许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诉讼中财产保全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的; 对方当事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有其他可导致执行不能的行为的; 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的。 (1) 申请条件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是本诉的当事人或者本诉的利害关系人; 有证据证明不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的; 提供担保。 (2) 申请程序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向正在审理本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并且需要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担保书等。
(3) 人民法院的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准许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英德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分为申请、审查、裁定、执行等阶段。
财产保全申请应当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并附具财产保全申请书和必要的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准许或者驳回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裁定书应当载明保全的财产、保全的范围、保全的方式和期限等事项。
财产保全裁定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符合裁定书的内容,并以不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实施。
根据英德市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财产保全的措施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禁止処分等。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控制起来,禁止被执行人处分或者使用该财产的保全措施。查封措施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等财产。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扣留起来,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交由相关单位保管的保全措施。扣押措施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等财产。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向金融机构发出冻结令,禁止金融机构处分被执行人账户内资金的保全措施。冻结措施适用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证券等财产。
禁止処分是指人民法院禁止被执行人转移或者变卖其财产的保全措施。禁止处分措施适用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