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五河法院近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一辆价值20余万元的保时捷卡宴汽车账户。
经查,王某因借款纠纷案件,被五河法院依法判决返还原告50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五河法院遂依法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王某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五河法院执行局立即对王某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发现其名下有一辆价值20余万元的保时捷卡宴汽车。执行法官遂依法向车管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
此次查封车辆账户行动,有力打击了规避执行行为,切实维护了司法权威。五河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采取一切合法措施,穷尽一切执行手段,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查封车辆账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被执行人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义务,且拒不履行; 车辆属于被执行人的,或者依法应当归被执行人执行; 查封车辆账户措施不致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当损害。人民法院查封车辆账户,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无车辆; 向车管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 向被执行人送达查封通知书,告知其查封车辆账户的原因和期限; 在查封期间,执行法官可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评估和拍卖。人民法院查封车辆账户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查封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在以下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车辆账户的查封:
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查封车辆账户措施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当损害的; 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依法延长查封期限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再需要查封车辆账户的。人民法院解除对车辆账户的查封,应当向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人送达解除查封通知书。
人民法院在查封车辆账户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查封车辆账户的措施应当合理适度,避免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造成不当影响; 查封车辆账户期间,执行法官应当定期查看被执行人是否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查封车辆账户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车辆,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查封车辆账户期间,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被查封的车辆进行评估和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