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时是否需要缴纳保险费取决于保全的类型和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情况。在某些情况下,需要缴纳保全费,而在其他情况下则不需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下列诉讼财产无须交纳保全费:
保全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 保全的财产属于军队所有的。 保全的财产属于集体所有的(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保全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的生活必需品。 保全的财产属于法律规定不准保全的其他财产。对于不属于上述无须交纳保险费的财产,申请保全时需要缴纳保全费。保全费的数额一般按照保全财产价值的1%左右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例如,申请保全一辆价值50万元的汽车,保全费为5000元;申请保全一处价值100万元的房产,保全费为1万元。
保全费主要用于支付保全费用,包括查找、扣押、保管和变价财产等费用。保全费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预先垫付,并在保全结束后,由法院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结算,多退少补。
在以下情况下,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退还保全费:
保全的财产被撤销保全的。 保全的财产被执行完毕的。 保全的财产被申请人担保后解除保全的。 保全的财产被执行后有剩余且申请人已申请发还执行款的。申请保全时是否需要缴纳保险费,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向法院咨询或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缴纳保全费,可以避免因保全费用不足导致保全被撤销或无法保全财产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