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而导致无法执行判决,应申请人的申请,对其财产采取的一种临时保护措施。申请诉讼保全的对象是指可以被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或者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申请诉讼保全的对象可以为下列财产或权利:
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产,包括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如金钱、车辆、机器、商品等。
不动产是指与土地不可分离的财产,包括房屋、土地、矿藏等。
权利是指可以转让或继承的权利,包括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
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法院还可以对其他财产或权利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如企业资产、船舶、飞机等。
申请诉讼保全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该财产或权利与被告有争议,即被告对该财产或权利的主张与申请人的主张不一致。
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的危险,可能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申请人必须基于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的以下情形之一才能申请诉讼保全: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逃避法律文书送达的; 被告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的; 因被告的行为或者其他情节致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被告有故意毁灭、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等行为,妨碍诉讼的; 其他有必要保全的情形。诉讼保全的对象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般财产保全是指对被告所有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目的是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其全部财产。
特定财产保全是指对被告特定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目的是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特定财产。
申请诉讼保全的对象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申请人应当明确指出需要保全的财产或权利的种类、数量、所在地等具体内容。
申请人主张的财产或权利应当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权属争议或限制转让等情形。
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需要保全的财产或权利享有权属。
需要保全的财产或权利应当是可以保全的,即能够被法院采取具体保全措施。
法院对诉讼保全的对象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方式:
冻结是指禁止被告处分其财产或权利,如冻结银行存款、股票交易等。
查封是指法院派员到被告住所或营业场所,将被告的财产或权利置于法院的监管之下,如查封房屋、车辆等。
扣押是指法院将被告的财产或权利直接带离其住所或营业场所,由法院保管,如扣押书证、物证等。
限制出境是指法院禁止被告出境,以防止被告携款潜逃,如限制被告乘坐飞机、火车等。
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法院还可以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如指定财产管理人、责令被告提供担保等。
申请诉讼保全的对象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人应当在发现被告有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的危险时及时提出申请,以免耽误保全时机。
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保全对象的条件,以支持其申请的合理性。
申请人应当根据需要保全的财产或权利的价值和重要性合理提出保全范围,避免滥用诉讼保全权。
如果申请人滥用诉讼保全权,导致被告财产受到不当损害,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当保全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存在保全必要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