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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还诉前财产保全书
发布时间:2024-05-29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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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还诉前财产保全书

**1. 绪论**

借款不还案件中,诉前财产保全是为防止债权人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因债务人的恶意行为或不作为而受到损害而采取的重要诉讼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书是债权人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备的法律文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害的可能; 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有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执行的情形;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保全的。

**3. 诉前财产保全书的制作**

诉前财产保全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当事人基本信息,包括债权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地或经营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债务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地或经营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债权债务关系的描述,包括借款合同的签订日期、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内容。 债务人不还款的事实以及金额。 申请保全的财产清单,包括具体财产名称、数量、价值和所在位置。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包括债务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逃避执行的情形。 证据清单,包括借款合同、催款函、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证据等。 申请执行的时效,即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期限。 债权人签名、盖章以及日期。

**4. 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书面担保、银行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担保金额一般为财产保全金额的10%-30%。如果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或者申请保全的财产不存在,债权人应对所担保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5. 诉前财产保全的程序**

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诉前财产保全书和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和证据,决定是否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一般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准予或驳回申请。 裁定准予申请的,由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并执行保全措施。

**6. 诉前财产保全的效力**

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一经送达被申请人,即发生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对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提供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保全措施。

**7. 诉前财产保全的解除**

诉前财产保全可以因以下情形被解除: 债权人申请解除的; 债务人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再有必要继续保全的; 法院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的。

**8. 诉前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及时,且证据充分。 提供担保金额应适当,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保全的效率。 诉前财产保全只能在诉讼前申请,且不得对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诉讼时效期間。 债权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据,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 总结**

诉前财产保全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诉讼保全措施。债权人应充分利用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债务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