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预查封是一种司法措施,是指法院在案件尚未正式受理或审理过程中,为防止债务人转移或隐匿财产,而对其财产采取的临时性查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股票、债券等财产,或者提取其账户内的存款,并冻结、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保全措施的裁定。
法院预查封适用于以下情形:
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且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危险; 被告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财产转移或隐匿的风险,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形;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4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解除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不需要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继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不影响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 有证据证明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或者不属于应受执行的财产。解除法院预查封的程序包括:
被查封财产的所有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预查封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解除预查封的条件已经具备。
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解除预查封。如果法院认为条件不具备,将驳回申请。
如果法院决定解除预查封,将发出解除预查封通知书,通知有关单位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措施。
解除法院预查封有两种途径:
经过侦查、起诉和审判,认为不需要对查封的财产继续采取查封措施时,法院将依职权主动解除预查封。
被查封财产的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预查封的申请。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解除。
解除法院预查封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和有力的证据,证明解除预查封的条件已经具备。 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解除预查封,不存在一定解封的期限。 如果申请人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据,法院不仅不会解除预查封,还会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法院预查封是一种重要的司法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债务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法院也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解除预查封措施。如果财产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预查封措施不当,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