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动迁安置已成为一项常见的城市更新方式。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因补偿意见不一致等原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产生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诉诸法律程序。在此情况下,法院在判决时,是否可以对动迁款进行查封,就成为当事人关心的焦点。
动迁款是用于补偿被拆迁人因拆迁而失去房屋或其他不动产而发放的资金。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动迁款包括房屋补偿费、搬迁费、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动迁款兼具补偿和安置的性质,是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一项民事赔偿款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法院可以查封下列财产:(一)生产经营必需的场所和物品,但查封后应当留给被执行人维持生活所必需的物品;(二)价值较高或者易于变现的财产;(三)可能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财产。动迁款作为民事赔偿款项,属于价值较高、易于变现的财产,原则上可以被法院查封。
虽然动迁款可以被法院查封,但法律也对动迁款的查封进行了限制,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诉信访案件审理及处理的若干意见》第三十条规定,不得查封或划拨动拆迁补偿款用于清偿债务。该规定意在保障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防止其因失去动迁款而陷入困境。
法院查封动迁款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有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确认动产权属明确;(2)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合同、侵权等民事法律关系,动迁款属于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3)法院已穷尽其他执行措施,仍无法实现判决或裁定的内容;(4)动迁款未被用于支付生产经营必需的费用或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费用。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查封动迁款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证明符合查封条件。法院受理申请后,审查申请材料,并依法作出是否查封动迁款的裁定。裁定查封的,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法院查封动迁款后,应及时通知动迁人。查封期间,动迁款不得被划拨支付。法院在执行完毕或执行和解后,应及时解除对动迁款的查封,并通知动迁人。
涉及其拆迁纠纷,建议当事人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可以向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意见,帮助当事人了解自身权利义务,制定合理的应诉策略,争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也应依法维权,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避免因抗拒执行而承担不利后果。